今天是:

det365中文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一)行政征收类(1项)

序号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承办部室     (单位)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1、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足额代征;其他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3、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应纳保障金 = (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末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职残疾人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二)其他类(3项)

序号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

承办部室     (单位)

1

发放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该项生活补贴,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改补贴待遇。第四条,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社区的市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遵循属地统一管理、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使用阳光透明、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列入预算。

教育就业部

2

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山东省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对无房、房屋严重破损或已列为危房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省定贫困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房屋修建或改造给予的资金补助,简称“温馨安居工程”。第五条,市级、县(市、区)级财政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结合地区市级研究确定不同类型和不同档次市、县(区)两级分类补贴标准,但每户补助资金总量不得低于1万元。省财政根据下达各市、直管县(市)的任务数,对市级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直管县(市)按照每户8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第九条,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残联、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任务指标,落实本地区年度建设任务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负责将中央和省级温馨安居工程任务和资金分解落实,督导检查所辖区域的项目落实情况。

3

发放“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补助资金

《山东省“阳光家园计划”实施方案》规定资助标准由各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人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各地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2009年至2011年中央拨付我省的专项资金和省里按1:1安排的配套专项资金,主要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的:托养服务机构内开展的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以及购买社会服务,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等。)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市残联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