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7年度市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的通知
临残联办字〔2018〕24号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准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决定对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直机关、团体、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报税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年审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从3月20日起至4月20日结束。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
三、年审资料
(一)2017年内没有在职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
2、2017年12月份,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2017年内有在职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经人社局备案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或登录临沂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打印残疾职工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2017年12月份,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2017年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年审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有关要求
1、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各用人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审核数据,按时参加年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应有贡献。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再进行审核,将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在职职工人数,并按未安置残疾职工进行审核认定。
2、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49号),企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且实际安置1人以上)即可申请获得一定的资金奖励。企业单位组织10人以上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即可申请获得一次性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要求,于8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携带齐全的申请资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组织残疾人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须在开展培训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残疾职工岗前技能培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可登陆det365中文网站(网址:http://www.okbjp.com),点击通知公告栏下载上述文件和申请表格。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人防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8100775
附件: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
det365中文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表
说明:
1.本表没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和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均应填写。
2.本次调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政策法规。
3.本表数据将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的重要依据,请如实填写,按时报送,逾期不报送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计算。
4.凡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填报本表;主管单位(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报表的填写和汇总报送。
5、残疾职工持有军残证的请在残疾类别中填写军残。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 位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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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细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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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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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末在职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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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残疾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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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单位有残疾职工,请填写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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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职工 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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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残疾职工姓名 |
残疾证号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出生年月 |
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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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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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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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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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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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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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阅读相关文件政策,并保证所报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有虚报、瞒报情况,后果自负。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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