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康复医院设立登记的公告
2018年5月24日,临沂市康复医院经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临沂市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0MB2838851J
住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1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健康服务,向社会提供康复医疗、预防
保健、相应的医学教学与研究等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陈军
经费来源:财政补贴
开办资金:1000万元
举办单位:det365中文
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12年9月26日—2027年9月25日)
事业单位章程:
临沂市康复医院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临沂市康复医院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 二 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19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det365中文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人民健康服务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向社会提供康复医疗、预防保健、医学教学与研究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院长办公会 。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研究和布置院务会决定的具体工作,听取完成任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副院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其他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对外全权代表人;主持单位工作,是单位行政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 4 月 19 日 院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院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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